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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监督与考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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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跟踪督促问题整改。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编制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作为被审计单位整改和审计跟踪督办的依据。

建立完善审计“回头看”机制,每年组织审计“回头看”,针对未整改到位的情况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

通过这些具体的实践措施,南安县的审计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推行和落实,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了解唐朝御史台的职责与权力范围。

一、职责:

监察弹劾文武百官的违法违制行为: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首要职责就是监督文武百官的行为,对于违法违制的行为进行弹劾。

监督百官在朝会、祭祀大典过程中的礼仪举止:御史台还需监督百官在重要场合的礼仪举止,确保朝廷的庄重与威严。

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御史台在司法方面主要负责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

监督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御史台还负责监督国家的财政和经济活动,确保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

对军队和领兵将领进行监督:御史台有权对军队和将领进行监督,确保军队的纪律和将领的忠诚。

二、权力范围:

御史台下设三院(殿院、宪院、史院)和三部(都台、都察院、都官部),这些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监察任务,形成了完整的监察体系。

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录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这些官员共同构成了御史台的权力核心。

御史台的官员通常由皇帝亲自任命,体现了皇帝对御史台的高度重视和信任。御史台官员的品级较高,通常在五品以上,其中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更是三品以上的高官。

御史台在履行职责时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弹劾官员、监督风纪等。同时,御史台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

唐朝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职责广泛且重要,权力范围也十分广泛。御史台通过其独特的监察体系和强大的权力,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御史台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标准在唐朝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以下是基于参考文章信息的清晰归纳:

一、选拔标准

德行品质:御史台官员的选拔首要考虑的是德行品质。这包括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和恪守。这些品质在《新唐书·选举志》中有明确的体现,要求官员在“身、言、书、判”四方面皆有可取之处,且德行为先。

才学素质:御史台官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博学多识、明于礼法。这是因为御史台监察的事项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众多领域,要求官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基础。在唐朝,很多进士出身的文人被选拔为御史,如娄师德、李峤、宋璟等,他们都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

实践经历:除了德行和才学外,御史台官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历。据《文献通考》和《新唐书》记载,唐朝规定监察御史的选拔多从京畿县尉等地方官员中选拔,要求他们曾在州县理任官者,方得荐用。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御史台官员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对地方情况的深入了解。

二、任命标准

皇帝亲自选任:在唐朝,由于御史的特殊性,其铨选一般不循通例,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往往由皇帝直接选任,而不由宰相等提名。即使是三院御史,许多情况下也是由皇帝亲自选任的。

宰相选任:除了皇帝亲自选任外,宰相也有权参与御史的选任。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经过皇帝的最终确认。

宪台自辟:在某些情况下,御史台也可以自行选拔官员。这通常是在御史台内部出现空缺时,由御史台长官提名合适的人选,经皇帝批准后任命。

总结:唐朝御史台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标准既注重德行品质又重视才学素质和实践经历,体现了唐朝对御史台官员选拔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把关。同时,通过皇帝亲自选任、宰相选任和宪台自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确保了御史台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既符合朝廷的意图又符合社会的需要。

由于唐健在南安县的突出表现和蓝县长的大力栽培和举荐,他被选拔到御史台去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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