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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初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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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地点

1、驻所律师的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采取坐班制,可在日常上班期间开展工作。2、地点在公安派出所内,应当设立独立的“驻所律师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便于律师开展各项工作。

(三)经费保障

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设立专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有偿的律师服务。同时,设立激励机制,以调解案件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最终的委聘费用相关联。

(四)工作内容:调解、普法、咨询、维权

驻所律师的工作内容应当围绕调解、普法、咨询、维权四个方面开展。1、调解即参与公安调解工作,前文已述。2、普法,即在公安派出所内部定期开展普法工作,对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教育,与民警开展法律座谈,以法律练兵的方式增强执法能力。3、咨询,即在“驻所律师办公室”开设咨询点,一方面可以接受涉案群众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可以接受公安派出所内部的民警咨询,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法律帮助。4、维权,即在警务执法活动中,公安民警遇到袭警等权益受损事件,驻所律师可协助公安民警进行维权活动,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的启动程序

调解的启动程序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办案民警启动,即在受理警情、案件时,办案民警可主动启动,指派驻所律师参与调解程序。二是群众申请,为了更好地完善调解服务,群众可根据情况选择参与调解的律师,针对在派出所备案的不同领域的律师,群众可以自主申请所需要的律师参与调解。

(六)调解的工作机制

应当构建普通案件联调和重点案件联调工作机制。普通案件联调即由公安民警和驻所律师共同参与调解,解决群众的调解需求。重点案件联调,即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警情,引入多方参与,可由涉及的多方主体共同联合调解,例如涉及“路怒症”“停车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可引入交警队、城管局、交通管理局相关人员参与;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案件,可引入民政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涉及“小区车位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警情,可引入工商局、物价局、住建局等参与。

(七)调解的执行程序:确立司法确认机制

调解成功后,对于需要执行的调解协议,一种是现场执行,即当面依据调解内容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但是在现实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赔付金额提出分期付款的部分履行请求,这给办案民警和另一方当事人增添了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引入司法确认机制,即公安派出所对接辖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可由当地人民法院确认后,直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减少当事人的法律风险。

(八)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驻所律师调解机制建设

1、对于偏远地区,可建立网络调解室,实现视频化运作,驻所律师远程参与调解,为偏远地区提供调解服务。2、建立驻所律师工作数据库,实现调解流程数据化收集,完善公安数据库,实现涉案涉访风险预警。

(九)资质选择与培训工作

1、驻所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律师资质,可设立职业准入标准,由政府购买与社会招聘结合,使驻所律师队伍更为健全和充足。2、构建驻所律师培训机制,主要以公安警务的实际情况为核心,让驻所律师在培训中了解公安警务,更快开展驻所律师工作。

(十)由调解室向调解中心转变

公安派出所在建设驻所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完善工作思路,实现调解室向调解中心的转变,打好“组合拳”。所谓调解中心,即融合公安民警、驻所律师、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员等群体,也可以融入民政、工商、城管、交通等多个单位和部门,以“专家会诊”和“一站式解决”的方案实施调解工作,实现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可以调解的警情和案件转入调解中心,由专职负责调解工作的各领域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共同服务人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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